跨性別者的房間
「工作看的是工作能力吧?
和我的性別有什麼關係!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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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錄取通知書
求職時,雇主應審視求職者之工作專業能力。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,雇主不得因求職者之性傾向、性別認同等性別因素而對其有差別待遇。
但在現實當中,因為社會普遍對於跨性別者的不了解,或是工作內容中涉及性別問題、傳統印象。就算有法律的保障,雇主還是可以因為其他理由不適任,而不錄取跨性別者,甚至連面試的機會都不給予。
進行面試時,也可能因「儀態不佳影響觀感(生理男生留長髮、生理女打扮中性等)」或「該工作只適合特定性別從事」等理由拒絕錄取,因此跨性別者在求職上會比一般人辛苦許多。
「如果被長官知道了,
會不會影響到升遷或被FIRE?」
|職場歧視案例-警政署保二甲
「長髮男警」葉繼元,因蓄留長髮,擔任警察十年來,屢因儀容不整等因素,遭警政署共記36次申誡,2014、2015年終考績都得到丙等,甚至一度遭免職處分。
葉不服,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遭駁回後,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、最高行政院認為,警察是民眾最常見到的公務員,警政署為落實團隊紀律,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,對男、女警的髮式作出不同規定,未違反性平法的疑慮、無性別歧視。
行政訴訟判敗訴後,葉警員於2018年憤而辭職。
|職場歧視案例-柯達大飯店
去年六月,有位雙性人以女性的身分生活,在錄取柯達大飯店(台北敦南)之工作後,向經理出櫃並希望他能保密。
但過了兩天,該經理與其他主管要求她向同事坦白自己是雙性人,並表示「如果有人有不舒服或異議,你就得離職」。
最後飯店經理以「同事有疑慮」的理由逼迫她辭職。
|職場歧視案例-馬偕醫院
2011年時在馬偕醫院上班的周先生,因男扮女裝、穿裙上班,遭馬偕醫院開除。
台北市政府認為醫院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,並裁罰五萬元,也是與跨性別工作歧視相關的首個裁決案例。
台灣跨性別權益行動會認為,此案例只是跨性別歧視的冰山一角,因此特別開設了跨性別職場歧視申訴專線,目前已接到不少電話;並認為目前社會還是欠缺性別友善的環境,對生理性別、性別表現、性別認同不同的多元性別概念不足。這些都不是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就能解決,需要透過教育來著手。